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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有权利收取小区停车费吗
2020-03-08 11:34:09   来源:大众新闻中心   

 物业对于停车费的收取,需要考察停车费的性质。小区停车费的性质有两种,一种是土地使用费,一种是管理费。这两种不同的性质收费法律规定也是不同的,实际上是可以收取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物业有权利收取小区停车费吗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物业有权利收取小区停车费吗

  物业有权利收取小区停车费吗?需要考察停车费的性质。小区停车费的性质有两种,一种是土地使用费,一种是管理费。两种费用的收费依据与收费主体是不同的。

  根据《物权法》第73条的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74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合同法》第条及第366条规定,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而《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由此,物业在征得业主同意后是可以利用小区的土地进行经营的。车主向物业交纳的其实是车辆保管费。基于上述关于小区停车位归属的分析,小编总结如下:

  1、在第一种情况下,物业公司是没有权利收取停车费的。因为此时各个车位属于购买或接受赠与的业主所有,停车场内的公共部分属于所有拥有车位所有权的业主共有。

  2、在第二种情况下,物业公司经过建设单位的授权之后是可以代替建设单位向业主收取停车费的,但此时的停车费标准也不是由物业决定,由业主和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具体约定。也可以说物业此时是没有权利要求收取小区停车费。

  3、在第三种情况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应归全体业主共有,对于停车场的使用和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中约定。

  同时我国《物权法》规定,决定收取小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只是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业主停车进行收费。如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因此,社区居民委员会也是决定收取小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因此,如果经过业主大会决议同意收取一定标准的停车费,那么,该停车费的收入应该是归全体业主所有的,而不是归物业公司来随意开支。

  物业有权利收取小区停车费吗?实践中,停车费一部分作为物业管理成本和交纳税金,另一部分作为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物业有权利收取小区停车费吗

  二、停车费管理部门

  由于停车资源处于需求远远大于供给,停车费的管理制度政府主导,市场调节能力有限。北京市政府就相继出台《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关于加强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政管字[2002]341号)、《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2002]194号)和《关于〈北京市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规定〉(试行)通知》(京发改〔2009〕955号)等文件,参与管理的部门就有公安交通、城管、工商等部门。

  三、停车费管理思考

  伴随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由此引发严峻的负外部影响:交通拥堵与尾气污染,后者成为霆的主要成因。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城市生产生活的经济效率与可持续发展,还严重影响城市居民的福利水平与生命安全。城市交通的有效治理依赖于交通供给和需求的相对均衡。因此,解决途径一方面是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提高相应的技术和智能化水平等),另一方面则应当加强对交通需求的管理控制,抑制交通需求的过快增长。

  根据交通经济学中著名的当斯定理:“在政府对城市交通不进行有效控制的情况下,新建的道路设施会诱发新的交通量,使交通需求总是超过交通供给。”通过增加交通资源供给缓解交通需求的方法效果有限。交通需求管理就成为交通总量增加的情况下应当受到高度重视的治理重点。城市治理者通过常见的限号、限行等“限”式思维管理交通需求,不仅有侵犯私人财产权之嫌,且这些措施只是表面上抑制、掩盖了真实需求,治标不治本,短期效果明显,一限就不堵,但不久真实需求会通过消费者购置更多车辆释放出来,又会出现新的更严重的拥堵。日益增长的车辆需求与有限的城市交通资源容量产生了越来越尖锐的矛盾,而传统公共治理思维在解决这一矛盾方面束手无策或收效甚微。

  经济学是研究稀缺性下资源的最佳配置的。从经济学视角出发,利用车辆与停车位之间的完全互补关系,运用停车费 价格机制以及停车费—车辆成本之间的联动效应,影响消费者保有及出行车辆的成本,进而影响消费者的购车意愿和出行意愿,影响其出行方式的选择,达到有效控制车辆增长、使用的目的.促进城市道路、停车位等交通资源的优化配置,才是解决这一矛盾的有效思路,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城市日益严重的“堵”和“霆”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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