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处理方式
1、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不同意按调解协议执行的,调解协议即失去效力,当事人可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
2、仲裁
著作权仲裁机关所作出的仲裁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诉讼
诉讼是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解决著作权纠纷的主要方式。
二、哪些行为被认定为软件著作权侵?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同意而发表其软件作品。
2、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
3、未经合作者的同意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作品发表。
4、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署名或者涂改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的署名。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修改、翻译、注释其软件作品。
6、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复制或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
7、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及其合法受让者同意,向公众发行、展示其软件的复制品。
8、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同意,向任何第三方办理软件权利许可或转让事宜。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原则
1、创意/表达分离原则
是指著作权只保护创意的表达,而不保护创意本身。
《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TRIPs》第9条第2款和《WIPO著作权条例》第2条指出:“著作权保护应只延及表达,而不延及创意、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
2、创意/表达合并原则
是指在表达某种创意时,如果因为可供选择的种类有限而引起两个作品之间的相似,则不认为其中一个作品对另一个作品构成复制,也就不构成侵权。如《软件保护条例》第29条的规定,“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就是该原则在法律规范上的体现。
3、SSO原则
本原则产生于WhelanvsJaslow案,即对计算机程序的版权保护可以从其文章编码扩展到它的结构、顺序和组织。即计算机程序的功能是思想,其他的成份都是表达。整个程序只有一个思想,子程序内不再有思想成分。凡存在选择余地的设计,都是受版权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