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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纠纷管辖是怎么规定
2020-03-29 10:19:46   来源:   

在工程结算纠纷中原告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施工行为地的法院进行起诉,对于那些案件比较复杂、疑难的,法律快车小编建议您聘请一位律师帮助你进行诉讼。那么工程结算纠纷管辖是怎么规定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工程结算纠纷管辖是怎么规定

  一、工程结算纠纷管辖是怎么规定

  拖欠工程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一种。建设工程工程结算纠纷是一般的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根据《民诉法》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处理,即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在建设工程工程结算合同中,合同履行地应为施工行为地。因此,对于拖欠工程款纠纷,原告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施工行为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其中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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