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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市场禁入的原债券部负责人 向德邦证券要2.7亿奖金
2020-03-13 22:41:29   来源:东方头条   

新浪财经讯 2019年11月,证券会发布一份处罚决定书,德邦证券因在2015年承销五洋建设债券过程中未充分核查五洋建设应收账款、投资性房地产,以及未将沈阳梧州投资性房地产出售问题写入核查意见,公司及6名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受到了证监会的处罚。

在受处罚的6名相关责任人中,有两名被撤销了证券从业资格,并被证监会采取5年市场禁入,其中一个是时任德邦证券股东收益联席总经理兼债券融资部总经理。而曹榕在2018年就从德邦证券离职,双方还产生了涉及金额巨大的劳动纠纷。

入职公司五年 因旷工被开除

曹榕于2013年4月10日进入德邦证券工作,担任债券融资部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总部联席总经理,双方签订过三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4月10日至2018年4月9日。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曹榕月工资由基本工资45,000元及不固定的提成组成。

2018年4月4日,德邦证券向曹榕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载明:“曹榕先生,鉴于您2018年以来未经批准而累计旷工超过五日,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您的行为已经构成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通知您公司已于2018年4月4日起与您解除劳动合同。”

近日,裁判文书网则公布了曹榕与德邦证券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曹榕狮子大开口向德邦证券讨要各项奖金、赔偿金等共计2.77亿元。其中最大的一部则是曹榕要求德邦证券支付自己2015年度至2018年度各项奖金、费用共计2.73亿元。

根据判决书显示,2018年4月25日,曹榕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德邦证券支付这笔巨额补偿费。但2018年7月13日,仲裁委仅裁定德邦证券支付曹榕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11日期间的工资14,483元,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4日期间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8,276元;总计仅2万余元。曹榕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劳动仲裁裁决后,曹榕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旧坚持要求巨额奖金。与其他劳动争议纠纷相较,最大争议点就是2.73亿元的奖金,德邦证券到底该不该付?

共计要求2.73亿奖金 认为部门的就是自己的

根据曹榕的要求,这2.73亿元的奖金共有14部分组成分别包括:1.已确认未发放的递延奖金2188.80万元;2.安顺项目拖欠奖金1.57亿元;3.四个后台部门工资费用340.66万元;4.风险保证金3054.36万元;5.项目督导费用780万元;6.大连星海湾销售费用返还243万元;7.安顺企业债收入1888.82万元;8.2017年项目收入1113.80万元;9.四个项目差旅费10.71万元;10.收入的利息906.15万元;11.个人所得税返还400.61万元;12.其他奖金102.50万元;13.五洋项目被克扣奖金23.85万元;14.2018年项目收入591.50万元;

针对2188万的递延奖金,曹榕提供《2015至2017年已结算项目奖金明细》,主要涉及2015年安顺城投项未发奖金252,9万元,以及2015年和2016年其他奖金,三部分总计1431.19万元。另一部分则是债券融资部的其他员工在2015至2017年度未发放的奖金金额为757.61万元,曹榕认为债券融资部中先向所有员工发放奖金,发放完毕后剩下的就是曹榕的奖金,既然其他员工尚未拿到这一奖金,就应该是属于自己的。

德邦证券因曹榕负责的五洋债项目遭受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德邦证券也因此受到了监管部门的处罚。德邦证券表示根据规定,公司有权停发年度递延部分奖金、之前年度未发放的递延奖金以及发生风险事件年度当年度产生的全部奖金,故无需支付曹榕上述未发放的递延奖金1431.19万元。

而高达1.57亿元的安顺项目之间的争议,也颇有意思。曹榕认为安顺项目追加了3.17亿元的发行费用,就应按3.17亿元发放奖金。根据曹榕提供证据显示,德邦证券将该笔3.17亿元费用做入了财务报表,并将1.57亿元的金额算在职工工资(浮动)部分,但却没有将该款项发放给曹榕的债券融资部。曹榕认为这笔1.57的巨款应属于自己个人所有。

德邦证券对此认为因该项目有问题,公司决定按照4,000万元计算曹榕所在部门奖金,且曹榕已知晓并同意,所以曹榕无权按照3.17亿元的费用主张奖金。同时,在另一个顾某某纠纷案件中,顾某某要求与曹榕按照40%和60%的比例享受,两人属于重复主张同一笔钱款,且均缺乏依据。

对于另一笔涉及3054万元的部门风险保证金。曹榕则认为自己当初相当于承包了德邦证券的债券融资部门,现在该部门已经解散快满一年了,根据德邦证券的相关规定,德邦证券到了该支付这笔保证金,自己作为项目的承包人有权提出这一主张.

德邦证券表示,债券融资部作为公司一个部门至今仍然存在,还在维护相应的项目运作。风险保证金属于项目的运营成本,是为了管控风险,现在有的项目尚在运营中,有的项目已经出现了风险,因此,曹榕没有权利要求将保证金归为己有。

曹榕还称,自己为四个后台部门垫付了工资费用340.66万元。曹榕提供的证据显示,自己负责的债券融资部门的职工月固定工资19.8万元,但在2015年最后一个月德邦证券将四个后台部门员工的工资全部摊到债券融资部,因此这一数目变成了360余万元。曹榕称这部分工资不应该由自己的部门承担。根据部门的分配规则,在其他人获得奖金之后,剩下的钱都属于曹榕个人,这部分钱被摊到债券融资部,就说明曹榕个人拿到的钱少了。

曹榕还称,德邦证券拖欠了自己安顺企业债奖金1888.82万元。该项目共发行了15亿的债券,以此可以确定德邦证券收到了承销费3150万元。结合德邦证券奖金计算标准,曹榕作为经办人可以获得1888.82万元奖金。虽然2017年安顺管廊债项目,是曹榕认为自己首先承接下了这一项目,后来公司让别的部门做了这一项目,公司实现了这笔收入。曹榕认为根据首单责任制,这笔奖金应该是自己应得的。

德邦证券则表示这一项目奖金没有经过公司审核和确认,盈亏并不清楚,更不属于曹榕个人的奖金,且曹榕将部门间“飞单”作为其个人的损失来主张,不具有合理性。

曹榕主张另一部分2017年1113.8万元的项目收入,由益阳交通公司债(入账金额为112.50万元)、长兴交通公司债(入账金额为560万元)、淮安水利公司债(入账金额为750万元)、张家界管廊专项债券(入账金额为295万元),海洲湾PPN第一期(入账金额为140万元)组成,上述项目公司入账金额合计1,857.50万元。曹榕认为,该数字乘以0.65就是曹榕团队应该得到的,也就是曹榕个人应该得到的收入。

曹榕还主张的督导费用存在于14个项目,每年10万元,承销年份合计78年,共计是780万元。依据德邦证券激励条件,每个债券项目公司在债券发行当年一次性预提存续期内所需受托及督导管理费用,计入部门当年度成本。每个债券项目受托及督导管理费用标准为10万元/年,在项目兑付完成后按实际金额入账。曹榕据此推理出项目完成之后就应该将督导费用返还给曹榕。

除此之外,曹榕还认为大连星海湾销售费用返还243万元,该笔销售费用涉及债券融资部和其他部门口头约定的,但是实际上没有返还。曹榕认为,这笔款在逻辑上就是应该给曹榕个人的钱款。曹榕还认为德邦证券克扣了五洋项目奖金23.85万元,但曹榕无法详细举证德邦证券到底克扣的是哪一部分钱。曹榕还主张2018年有591.5万元的项目收入没有发放。

值得注意的是,曹榕还认为德邦证券克扣了自己的个人所得税返还400.61万元。曹榕提供税收完税证明,以证明曹榕在2016年至2017年期间合计个人完税金额是1647.47万元。曹榕认为,根据普陀区关于退税的规定,在德邦证券收入排在前20%的人可享受退税,曹榕的收入应该是排在德邦证券员工中前20%以内的。曹榕副手顾某某享受的退税比例为16%,其也可以参照这一比例退税,普陀区以财政补贴的方式退还给了公司,但曹榕没有享受到退税,故要求德邦证券也按照16%的比例返还其个人所得税。

法院:将部门收入和个人收入混为一谈

针对曹榕的种种要求,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曹榕系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根据公司规定,曹榕无权主张的递延奖金。从本案中曹榕主张权利的情况来看,曹榕一直将其个人收入与债券融资部这一部门的收入情况混为一谈。法院还认为,曹榕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在的债券融资部与德邦证券之间系内部承包关系,因此,债券融资部的收入并不等同于曹榕个人的收入。曹榕属于劳动者,曹榕、德邦证券仍然应当按照劳动法律规定处理彼此权利义务关系,故曹榕的上述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一审审理后,依法判德邦证券支付曹榕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11日期间的工资14,483元,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4日期间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8,276元,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3月11日期间交通补贴234.69元;四、驳回曹榕的其余诉讼请求(除不予处理的之外)。上述判决金额共计22993.69元。

曹榕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法院二审后驳回了曹榕的上诉,维持原判。(法说资本 恢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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